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其他课题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省社指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或会议鉴定专家,专家数一般为35名。第三十二条课题鉴定实行回避制度。课题组成员不担任本
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参与选择鉴定专家,但可以提出2位(含2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第三十三条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项”。(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指办颁发《江苏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二)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指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指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f(三)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一)在厅局级评奖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二)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不计等级。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第三十六条省社指办对立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档立案。
第八章成果推介
第三十七条省社指办、课题承接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三十八条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
f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指办对省社会教育规划课题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第三十九条省社指办对结项课题鉴定结果达到优秀、良好
等级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定期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组织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出版《优秀成果文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