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9〕18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f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