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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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