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建筑区域内,《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
f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