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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相关资料应纳入设备档案管理。2、新购设备到货后,收货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施工设备验证单”并按有关规定入帐建档。3、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厂日期、随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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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验证单、试运转记录、合同复印件、设备管理号码、修理、事故和处理情况。
4、施工设备技术档案由公司及所属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两级建立和保管。档案保管至设备批准报废后一年销毁。
5、保修期结束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出设备质量及使用效果评价,发现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索赔或保修,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自制施工设备,必须组织设备管理、维修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自制起重机、架桥机等非标产品,按周转材料方式管理。设备研制成功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再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生产、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或验收。交付使用时,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制造单位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凡属本系统管辖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都应遵照总公司《设备分类代码》进行分类和编号,设置标识;新购和调入的设备,应在两个月内喷涂管理号码,管理号码由公司统一编制下达,达到标识齐全。
第十三条施工设备基本折旧费的提取执行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按周转材料管理的设备,折旧按实际设备情况分摊;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其基本折额未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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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应在报废时一次性补提完。第十四条设备实施内部调剂余缺,达到充分利用现有设
备;公司内各单位设备实行有偿调拨或租赁,调出、调入单位按规定增减固定资产原、净值;有偿调拨要参考固定资产净值、使用年限、实际工作时间,按质论价,如有争议,由;设备管理部门裁定;调出的车辆,备品和附件要齐全,随车工具和车辆档案一并移交,及时办理各种规定手续。未经管理部门申报及主管领导批示不准外卖,批准外卖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完善各种手续。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5、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6、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无法改造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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