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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
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f第四章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
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
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

f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八)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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