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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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
f(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第十四条查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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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f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
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