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求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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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属的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五条分包方必须对其采购的材料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
书和检验合格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的物资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后,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材料领用实行限额发料制度,特别是供应价低于市场价的材料更要严格控制,并且要按月核算实施奖惩;分包方领料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严禁分包方不经正当手续,混用、挪用、盗用或低价使用项目部施工材料。
第三十六条分包方的设备管理应纳入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公司自有设备管理的范畴,在设备管理、施工调度、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设备,适用于自有设备的管理办法;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购买设备险;设备退场时,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监督分包方清除设备上的我公司名称标识。
第三十七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责任、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及其它要求,对于分包方提交的函件、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依法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八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签证应实行“首签负责制”,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依据分包合同办理结算。
第三十九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分包方结算台帐,按月登录后及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更新。经营管理部与财务部门按季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报上一级备案。分包方结算书(含附件)原件由财务人员装订进入会计凭证。
f第四十条分包方结算、领(借)款签字必须是分包合同签订人,财务转账应是分包方账户,严禁转委托进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包合同的相关资料,按公司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属于主合同要求的部分随竣工资料向业主移交。
第四十二条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应根据分包合同审批权限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