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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应按规定报其备案;主合同要求分包合同向业主、监理备案的,应向业主、监理备案。合同终止时,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备案部门。凡需向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门报送分包合同相关资料的,由项目部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十日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报送合同副本时只需报送本级评审权限以外的合同,但台帐应包括全部合同。
第四章分包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八条分包合同生效之后,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方能允许分包方实际履行合同,严禁与分包方不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的行为。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发生。第二十九条分包方进场后,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一)与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要求,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二)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f(三)公司及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与施工分包相关的制度与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是分包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材料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方的资源投入进行检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强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协调,对出现的外部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延误工期,予以警告后仍无力补救而有可能导致总体工期拖后的,应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
第三十二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分包方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报请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复检;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对分包方负责施工的产品,应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分包方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和处置,对重复出现不合格品的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及环保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建立各项安全及环保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落实到位;分包方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施工安全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项目部,保护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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