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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分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文书,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四十三条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按公司《合同纠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至少每季度对分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每半年对分包方进行一次评价,合同全部执行完后对整个分包合同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检查和奖惩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区域管理机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包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分包方的选择方式和分包方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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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分包结算及付款情况;(五)、违法违规分包情况;(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分包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第四十六条对在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按公司有关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葛二工管200934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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