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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的金融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三)申诉事由(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金融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四)申诉请求。金融消费者申诉内容不全的,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可以要求金融消费者补正。
f第十九条理:
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对下列申诉,不予受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二)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
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的受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受理金融消费者申
诉后可以采取法律和政策咨询、道义劝告、转办、协商调处等方式办理。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受理第八条规定的
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需要金融机构办理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至迟不超过次日内转送给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转送办理的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应当于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反馈办理、办结情况。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办结情况及时向金融消费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办理第八条规定的
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一)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询问;
f(二)向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交争议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走访被申诉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四)向申诉人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消费者申诉
事项进行协商调处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消费争议解决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
展,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应当对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解决金
融消费争议的工作开展监督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一)约见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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