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说明情况;(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进行披露,在金融系统内予以通报;(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f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以及金融机构自办投诉案件的数量、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对金融机构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定期分析投诉、申诉的种类、重点等,按季予以通报,并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将金融机构开展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范围。第六章第三十条附则
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可以与当地消费者协
会等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交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f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
随着依法行政意识的深入,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人行成都分行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支持绵阳科技城发展合作备忘录》,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辖区金融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决定在辖区开展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活动之一。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众多、工具创新频繁,随之而来的金融消费纠纷也增多,积极稳妥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对于维护金融机构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消费者不仅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适时引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督,有利于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主动加大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和恶性竞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