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方便客户投诉,接受和妥善处理投诉,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f等。第十条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
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规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
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
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
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
制,对外公布投诉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依法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f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
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向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申诉;(四)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争议投诉事项受理、办
结情况定期向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备案。第十八条金融消费者可以向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申
诉。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绵阳市政务网人民银行网页(httpzgrmyhmygovc
)、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窗口(涪城区安昌路6号人民银行办公大楼3楼)、投诉电话(2220771),或采取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金融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