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支行履行下列保护金融消费
者权益的职责:(一)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二)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三)对人民银行履职领域内的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f(四)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五)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第二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保护范围第七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
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有权对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推出批评、建议。第八条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在
以下领域对金融机构的申诉和建议。(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非法采集信息、越权查询或违规使用信用报告及在信息异议处理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因金融机构管理不善,导致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金融机构存在收集与业务无关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的;金融机构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
f(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的;(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泄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按规定为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等问题的;(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收付人民币,或在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结售汇、未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的;(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泄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问题的;(九)国债交易未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售、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违规收取费用的;(十)金融机构存在违反利率管理政策的;(十一)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主动保
护金融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