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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对危及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按照规程或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f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权利:职工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防护用品;以劳动合同明确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权益的保障内容;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避险的权利;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服务的权利;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义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服从公司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劳动卫生技术知识、急救和紧急避险知识与技能等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及时报告的义务;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教育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f公司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温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体检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为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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