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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制度,促进职工工作条件及环境的改善,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f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检测或试验,确保在生产使用中符合有关标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格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第十五条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定期组织相关技能、知识的培训、演练和考核,建立相关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f新工人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公司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确保职工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危险源点的预防和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工会应监督和协助公司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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