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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职工,应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公司工会监督和协助对公司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积极协助公司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组织有权制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公司对工会组织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组织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公司工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均可提出申报意见。
第六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公司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f第三十一条职工发生因工负伤、死亡或严重职业危害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与处理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认真履行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职责,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或职工代表,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技术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十四条公司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及时改正;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或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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