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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917号
【时效性】有效【分类号】239181199901【内容分类】信用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f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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