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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
f(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f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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