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f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评议,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五章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第二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逐步有序推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点改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