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第十一条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订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
f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若无重大异议,可直接确定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