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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基础。显然是违法的。⑵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以行政行为推定合法为前提的。居于主动地位,是管理者的角色,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征得个人、组织的同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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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是被管理者的角色因此,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该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若要被动地位的原告举证,则会因无法或很难收集、保全证据而败诉,这实际上显失公正。⑶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强,能够完成举证的实施,而原告却无这方面的能力。例如有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才能取得,而原告往往无这方面的能力,而对于被告来说却是要必须具备的能力。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能否获得发明专利,伪药劣药的认定等,让原告去举证简直是强人所难,也是不可能的。另外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可能全部了解,例如工商局不发给原告许可证,因为该地区所申请的营业行业已饱和,而是否饱和原告并不了解。行政机关还有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原告缺少保存书证、物证的能力,原告收集、保存证据困难重重,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才是相对公平的。(二)原告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尽管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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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该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当然就无从谈起。因此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而造成损害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对别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如果一味地让被告承担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讲更是不公正的。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只能承担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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