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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是诉诸良心,除非诚信的一方受到重大伤害还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可见,约定的公正对自然的公正更加灵活多变,其适用范围也更广泛,但是其稳定有效性比不上自然的公正。
五、公正与意愿行为的公正既与行为的不公正相关连,又与行为者和接受者相关连,还与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有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行为的公正与否,关键在于看其行为是出于意愿的还是违反意愿的行为。出于意愿是指,某行为在行为者的能力范围之内,并且在他知情的情况之下主动所做出的行为。而违反意愿则是出于无知或出于能力范围之外,或出于被迫。出于意愿的行为有的是经过事先的考虑,有的则不是,但它必须是行为者的有意为之。这里,亚里士多德仍然通过不公正的行为探讨公正的行为,他认为不公正的行为就是在行为者的能力范围之内,在其知情的情况下,有意的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可见公正则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有意的避免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是有意的使他人获利或至少是应得利益。行为者的公正亚里士多德就讨论了这些。接着,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受公正或不公正的对待对意愿的关系。这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不是说所占得的善较少,而是得到的伤害过多。他认为没有人愿意受不公正对待。首先
f他认为接受不公正的事和愿意受不公正的对待不是一回事。(出于意愿的行为的定义本段上面有提到。)如果愿意受不公正的对待的人存在,那么这个人既是受不公正对待的人又是公正的行为者。因为他出于意愿的做出了接受的行为,虽然事实上对于是不公正的,但他自己没有认为是不公正的。而对于这个人来说,即是公正同时又是不公正,这样的情况不可能存在。而且,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没有人会希望受到伤害,除非他为了更高的善。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否认了自杀的合理性。
六、公正与公道亚里士多德认为公道和公正一样是值得人称道的,也是一种善。但公道比公正更善,它本身就是公正。然而公道与公正是同源的,是一回事,只是公道更好些。而且公道虽然优于公正,但并不优于公正的总体。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所谈的公道其实是公正的一种。这个公道的概念更接近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的概念。他又说,公道”不属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公正的一种纠正”。法律所涉及到是通常的情况,而公道可以处理一些法律所未能处理的情况。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公道的人是出于选择和品质而做公道的事,虽然有法律支持也不会不通过情理地坚持权利,而愿意少取一点的人”1(p161)。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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