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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的评判价值。金融危机的发生,从消极的方面进一步彰显了经济法的重要价值。首先,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在一些国家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法内在的功用价值,即经济法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事实上,在金融危机较为严重的国家,正是金融调控、金融监管较为欠缺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过于相信市场的力量,且对于政府的力量过于轻视甚至蔑视,没有能够使两种力量形成有效的合力,因而在金融竞争、金融秩序等方面,更强调放松管制或不干预。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无论一国是否存在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都要重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重要功用,以实现经济法在保障总体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方面的重要价值。其次,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传统部门法的局限性,认识到要保障一国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就必须使传统部门法与经济法密切配合,这种配合不仅有助于预防金融危机发生,而且也有助于在危机发生后拯救危机中的经济。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一直在反思如何重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宏观经济学理论;而法学家对于重构法学理论的反思似乎还很不够。事实上,对于既存的不够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同样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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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的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大规模的救市措施,一些措施(如国家直接向金融机构注资,购买某些金融机构的股份等)甚至被认为具有国有化的性质,据此,有人认为这是“大政府时代”到来的体现。②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一关系也体现了经济法上的主体二元结构。与此相关,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还要处理好储蓄与消费的关系,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这也需要经济法的综合调整。③多德,等.金融与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M).陈雨露,等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153156.
f虑重构或完善的问题,因为它主要是融合了传统部门法的理论,而对于新兴的经济法理论则很少体现,这使得法学基础理论很难有效地指导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发展,也很难指导发展中的经济法制实践。只有肯定并强调经济法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价值,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再次,金融危机的发生,还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经济法的外在评判价值。通常,法律的外在评判价值,是人们希望通过法律调整而力争实现的目标,如公平、效率、安全、秩序、正义等。经济法的调整,同样也要追求上述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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