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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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与雷管入库及分别存放保管制度,违者罚款200元。
第83条强化炸药及雷管的领发料制度,库管员视领料员
有炸药箱并上锁方可发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0元。
第84条领料员送炸药、雷管入井,应符合有关规定,凡
将炸药、雷管放入矿车入井者,罚款500元。炸药雷管不分开装箱装运者罚款200元。
第85条井下炸药、雷管排放在距作业地点25米以上的
新鲜风流中,炸药、雷管摆放间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应保持完好,钥匙与放炮器分开,由放炮员专人负责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86条启爆炸药、雷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放
炮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代替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87条启爆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矿灯或
电源线放炮,违者罚款500元。
第88条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封堵填实,严禁用煤粉、粘土、
炸药包装纸等代替,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不得与其他供电线
路混挂在一起,放炮后两根母线头,必须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严禁使用裸一线、铝芯线、雷管线或其他金属线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9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并经责任人签字认可;启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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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点必须在进风巷中,启爆安全距离直巷必须大于70米,起爆前,必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戒,设专人负责看守,违者罚款200元。
第91条放炮后必须经放炮员检查无瞎炮和残炮,并待工
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入迎头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92条严禁掏挖瞎炮或残炮,工作迎头的瞎炮,残炮应
按规定,距瞎碱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煤和矸石中残余的炸药和雷管,当班装车过程
中,应认真收捡交放炮员带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处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94条掘进打眼过程中,未采用湿式钻眼或打眼一次罚
款200元。
第八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95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安监站、通风科、技术科、
机电科、队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凡空班一次罚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现脱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第96条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持上班考勤登记。乱记出勤一次,罚款400元。
第97条监控室、绞车工、东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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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职责,上班时必须悬挂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时填写各设备运行记录,接听井下及部门电话,工作期间未挂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电话打不通一次罚款50元,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