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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不在一次罚款100元,二次严重警告,三次无条件调离岗位由当班值班领导、井口巡回负责人督查。
第98条严禁自行招收外来人员,未经安监部门培训不准
安排工作,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惩处责任人。
第99条服从组织安排,矿中层干部、后勤服务管理人员
的工作岗位,经组织决定后,若不按规定上岗,一律按旷工处理。严禁跳班串岗作业,违者除不记出勤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100条若违反入井检审制度有关规定,处罚检审员100
元,当事人100元。
第101条井口检审员若出现脱岗或做与本质工作无关之
事,罚款100元。
第102条严禁不经安全员,专职瓦检员检查就自行安排
工作,违者罚款100元。
第103条出入井一律从人猴车井,严禁从绞车运行中的
提升井出入,违者罚款500元。
第104条严禁在井下吵闹、高声唱歌、乱跑乱窜,违者
罚款100元。
第105条严禁各种赌博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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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没收全部赌金,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论处。
第106条凡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
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200元罚款,三次违章者,开除出矿。
第九章培训教育及会议
第106条每年由安监站会同办公室组织不少于4期全员
培训、复训,复训率达100,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动,否则,缺一期罚款100元。
第107条凡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按旷工处理
并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O元;考试不合格者职工罚款100元,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106条新工人入矿按规定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
安监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种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3个月后方可单独作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107条经矿决定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各类人员,结业考
试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费处理。
第108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
合格者,不准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每月由安监部门组织三次自检自查及安全办公
会议,机电部门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办公会,技术部门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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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技术分析例会,缺一次罚款300元;每天由队长或安全员组织一次班前会,凡缺会一次者,罚款50元。
第110条凡属矿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时参加,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O元。
第十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111条按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
对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换工种,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12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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