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
第18条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
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
第19条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
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
第20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
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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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21条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
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22条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
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开拓开采及维修
第23条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或计划进行施工,具
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24条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
18m,净高2m,底宽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2m,底宽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100元。
第25条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
款50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一棵罚款10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元。
第26条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U钢或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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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50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
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100元。
第27条采掘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