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
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元。
第28条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
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29条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
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
第30条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
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100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
,d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元。
第31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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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500元。
第32条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
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元。
第33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
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元。
第34条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
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500元。
第35条采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
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
第36条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
200元。
第37条巷道交叉口及独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
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元处理。
第38条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
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
第四章机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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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39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
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元。
第40条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
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200元。
第41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
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