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水保护道路。
22欧盟水框架指令
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日益注重程序性规定,大量的环境保护行动在各国政府层面上展开,将实体上的自由处置权移交给了各国政府,由其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系。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2000年9月通过了《水框架指令》(WaterFrameworkDirective,WFD),并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它合理更新了现存的水法,为流域提供了水管理的方法,是欧盟在水政策和立法上实质性的进展,是欧盟在水政策方面建立起的一个新指令。《水框架指令》的总体目标是在流域内为所有的水体建立综合的监测和管理系统,发展动态管理措施程序,制定一个不断更新的流域管理计划,它的中心是要求所有成员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所有感兴趣的团体参与到各类活动中。《水框架指令》为欧盟建立了一个综合水资源管理的框架,它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法、目标、原则和措施。它涉及地表水、地下水、海岸水和河口水。它的基本目标是维持水体的较好状态,防止水体的恶化,到2015年至少达到“良好水状态”。各成员国必须互相配合实施完成指令的目标。它的目标是:保护和增强水生生态环境系统(陆地和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依靠水生生态环境系统);在有效水资源的长期保护的基础上,推进可持续的水资源的利用;为可持续、平衡的并平等的水利用的需要,提供充足的有质量保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为保护和改善水生生态环境,减少和避免向水域排放污物或其它物质;减少旱涝灾害;保护陆地和海域水体;建立保护区域,例如:为保护物种和生态栖息地的建设。《水框架指令》的核心是流域综合管理计划,它要求在2002年12月22日之前,成员国必须识别他们的流域(包括地下水、河口和一海里之内的海岸水),而且将其分派到“流域(管理)区”里,对于所有国家流域(管理)区而言,必须每六年制订一次流域管理规划与行动计划。为了确保国家内部及国际合作,成员国必须做出适当的行政安排,其中包括确定权威管理机构。对于国际流域,流域内相关国家需要共同确定流域边界并分配管理任务。它们必须为国际流域管理规划共同努力。如果共同管理难以实现,各国可以分别采取措施,但彼此之间的规划与实施必须相互协调而不能冲突。关于污染控制,成员国均应采用统一的排放标准,并采用最新的环保技术(针对点源污染),或最好的环保实践(针对非点源污染)。如果需要让受污染的水体达到水质标准,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另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