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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指令》、以及《硝酸盐指令》,这些水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而意图将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城市废水处理指令》为城市废水处理厂规定了基本的排污限制标准,提出城市污水要进行二级(生物)处理。各成员国可通过实现更有效的降解养分来确定其“敏感区域”,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定义“敏感区域”,这些的废水处理设备必须包括能降低营养物质含量(磷和氮)的特殊处理方法。在欧盟的一些国家(如德国),该指令导致了消费者用的额外增加,在其他的国家(葡萄牙),重要的调查研究费用由欧盟建设基金支付。《硝酸盐指令》的目的是解决欧洲水域富营养化,高浓度的养份导致了水域的营养化,而这些养份主要源于农业上过多使用的化肥。《硝酸盐指令》就是要对付这些农业中分散的硝酸盐源,该指令意图低化肥的使用。为实现这一任务,各成员国必须规定包括使用化肥在内的“良好农业行为”。综合管理阶段:1995年中期,要求重新思考欧共体的水政策的压力使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水政策。欧盟提出的《饮用水指令》和《城市污水指令》可以看作欧洲水政策重视提高公民和其他用水各方对水的认识的一个里程碑。同时,欧盟开始日益注重综合性手段,强调水政策和水
f管理必须以一致的方式来处理各种问题。如新的欧洲水政策要向所有有关的各用水方公开咨询。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theAmsterdamTreaty)进一步确认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环境政策目标的核心地位,“可持续发展”重新进入官方议程。同时,为刺激有效利用资源,如何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刺激手段也被广泛讨论。然而同时,也有来自成员国对生态现代化的强硬抵制。就水保护的立法实践而言,1996年通过的《综合污染防止控制指令》,期望减少大工业设备的各种排放物,而不仅限于一种环境媒介(空气、水、土壤)的保护,因此,我们将之纳入我们分析的视野。《综合污染防止控制指令》就是主张由欧盟对排污限制标准予以协调者和主张由各成员国制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者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综合污染防止控制指令》包含有由欧盟协调排污限制标准成分,但更多是程序性规定,将更多的自由处置权留给了各国许可机构3。从其发展来看,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日益注重综合性手段,从20世纪70年代规定水质到80年代规定排污限制,再到90年代综合运用环境标准手段、经济刺激手段,并将水领域政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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