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废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环管〔1994〕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环管〔1994〕140号)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
第九条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
f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