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认可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