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财产制。15(3)剩余共同财产制,又称净益共同制、所得参与制、婚后所得共享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而不分割,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将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扣除当初财产,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具有多余差额二分之一的请求权。16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生活和谐的同时,亦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4)统一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价定额,全部转归丈夫所有,妻子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保留返还的请求权。夫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此项财产或者相当的价额返还给妻子或妻子的继承人。如丈夫先于妻子死亡,妻子有权取回其全部个人财产;妻子先于丈夫死亡,则遗产给妻子的继承人。此制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其理论基础,将妻子对于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对妻子十分不利,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5)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度源于中世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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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页。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0页。转引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版,第125~126页。周利民、罗水平、贺小电编著:《新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45~246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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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民族地方的习惯法,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17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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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所沿用并发展,我国台湾地区以其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18其虽较统一财产制有明显进步,但夫妻在财产关系上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悖男女平等的原则,故现代社会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已废止此制而改行新制。19(6)嫁资制。嫁资,又称妆奁,奁产,是指妇女结婚时带往夫家的财产原是对女子出嫁后丧失宗亲继承权的一种补偿,后来逐渐演变为家庭费用的补助和分担。嫁资制则是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返还的制度。4.根据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不少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