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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把婚后所得的一定范围内的财产依法定或夫妻约定作为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需求。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20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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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沿革古代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体现着男尊女卑的特点。我国古代实行家族或者家庭的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存在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家庭的财产权则集中于家长一人之掌握。例如,我国汉代推行孝道,提倡大家庭同居共财,规定不准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分居析财;唐代法律规定,禁止子孙别籍异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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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民、罗水平、贺小电编著:《新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46页。参见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53~259页。转引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1页。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2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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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父母去世居丧27个月后,子孙才能分立户籍,另置财产,否则要受到刑事处罚;21明代法律规定,子女侵犯家长财产支配权要受笞、杖刑。22清朝末年变法修律,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告成,首次将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的特有财产,以及丈夫对妻子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23《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虽未付诸实施,但其奠定了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基础。国民党政府时期,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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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于此”。2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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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受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革命根据地立法将夫妻财产溶于家庭财产之中,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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