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立法中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103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嫁资制。在各国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适用。(1)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由于其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今婚姻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它又可分为多种形式:①一般共同制,指无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动产、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的国家如巴西、荷兰、葡萄牙等将之作为法定财产制,有的国家如瑞士则将之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形式。11②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0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他们共有的财产”。12③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④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如意大利、法国、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1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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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49页。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06页。转引周利民、罗水平、贺小电编著:《新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45页。转引齐爱民、刘娟、陈峻杉、陈文成:《新婚姻法原理释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35页。转引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2版,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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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14这种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中的“无夫权婚姻”之中,唯在当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采用这一制度,个别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日本也以其为法定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