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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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在古代,妻子为夫权所支配,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各国对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或夫家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近现代,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女子逐渐走向社会,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可作如下分类:1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5在某些国家,被称之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补充的夫妻财产制,而在某些国家只规定了单一的法定财产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6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它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立法既未设立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在程序上也无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立法即属此类。7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确规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立法即属此类。82.根据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1)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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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版,第124页。转引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2版,第204页。转引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41页。转引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41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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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9(2)非常财产制(包括瑞士立法中的特别财产制,法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