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三次审议后最终通过,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尚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仍有研究之必要。同时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仍然存在着过于原则、简单的问题,使得法律的适用越来越依赖于司法解释,有失法律的严肃性。经过三年多的法律实践,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作出论述、评析,以期抛砖引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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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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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合二姓之好,上以承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和谐、美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从规范夫妻关系之点而言,夫妻财产制理应属于身份法的范畴,但其内容又为规范财产关系,又脱离不了财产法的性质,因而夫妻财产制是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交叉点上的法律制度。2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3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而是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和劳把财产称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及负担”。4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法系、传统的不同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并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采取的夫妻财产制仍有差异,同一财产制名下具体内容规定也未必完全相同。某一特定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又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不是由立法者随心所欲任意规定的,而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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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天津古籍出版社,《四书五经大系》,第二卷,1998年第1版,第414页。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页。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2版,第203页。转引尹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