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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超过六个月未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三)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后超过两年未使用土地的;(四)建设用地单位被撤销或迁出已批准建设的地址的;(五)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超过两年,未重新办理使用手续的;(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七)伪造或涂改的。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项工程和设施建设,包括农村居民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特殊用地的建设,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或组织方案评选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施工图纸和有关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f第三十八条建设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应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或虽未期满但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持户籍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屋产权证件,用地范围的地形图,设计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区的还应报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第四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经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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