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根据建设项目总规模一次申请报批用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先征待用。征而未用、多征少用、用地单位撤销或搬迁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建设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
f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线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及时腾迁,恢复生产条件或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内,城市建设需要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腾迁。临时用地不得出租、转让;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及其他规划建设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重要历史文化遗址进行建设。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园林绿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不得进行与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的建设。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防洪排涝设施、机场净空,保证城市出入口的畅通。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堆置废渣和垃圾、开采矿山资源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三十四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用地调整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一)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及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