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相协调。第四十一条城市新建道路,应按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无效:(一)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及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发放的;(二)建设单位已被撤销或已迁移出批准的地址的;(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施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四)获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五)伪造或涂改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的规定承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工程,并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的,凡涉及到建设工程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予以拆除。第四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要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租、转让、买卖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章勘测设计图件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持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勘测设计的图纸、文件。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及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承接无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任务。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地形图,必须是经城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城市地形图或核准的实测地形图。第五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防洪排涝、人民防空、供电、通讯等专业的有关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送审的勘测设计图件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f第八章监督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