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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城市规划确定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区域,实施改造前只能进行旧房维护,危房翻建。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实行审批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再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三条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选址,自接到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审查意见。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偃师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方案,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总平面设计方案,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接到总平面设计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符合条件的,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四)需要做初步设计的设计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初步设计,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或界线的,必须经原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改变。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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