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f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第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㈠、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表1间距方位0°≤a30°30°≤a45°45°≤a60°a≥60°区位河、老城历史遗10h留私房密集区其它建成市区城市新建区和13h开发区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㈡、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11h12h125h11h09h10h105h08h09h095h
f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㈣、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㈤、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㈥、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第九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下部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㈠、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