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f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⑴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七条㈠有关规定执行。㈡、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㈢、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㈣、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与其间距应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所增间距由本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退让。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主要朝向的间距,可较同型布置方式时居住建筑间距减少10,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㈠、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的,其间距按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控制。㈡、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十一条控制。㈢、非居住建筑(第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二条控制。㈣、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七条㈣、第十条㈢控制。
f第十四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第三章建筑退让第十六条、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第十七条、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