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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执行决定。第五十七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已经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采取规定的改正措施,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设计单位,处以规定的设计费50%-100%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施工,造成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建设单位、相关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节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其他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
f分。第六十一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拆除继续施工部分,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水库、驻军等居民点的规划与实施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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