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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不得低于5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名(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监事外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派出,职工代表监事根据有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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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市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市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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