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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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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不设副董事长,应将该条做相应的调整)。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市国资委要求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九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人选由市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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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设副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经理开展工作。经理、副经理每次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经理、副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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