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二)挂名住院、不按住院标准收治病人所发生的费用;(三)收治非因工伤所发生的医疗及康复费用;(四)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五不按结算要求和信息管理规定传报的费用;(六)未按规定审批的目录外药品费用;(七)未按规定审核的ct等大型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费用;(八)违反本规定和协议条款发生的其他费用。十七、参保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支付:(一)超标准床位费用及其他特需服务项目费用;
f(二)达到出院标准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在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四)违反工伤保险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十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工伤经办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条款进行处理;对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并处以违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