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就医与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确保工伤基金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晨明水泥厂工伤职工就医,黑龙江省粮食局专门指定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为工伤职工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工伤职工就医事宜;伊春市南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黑龙江省粮食局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省局人事处负责对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并对工伤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伤就医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应当在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的科室进行。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人事处报告,补办住院审核手续,待伤情稳定后转往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科室治疗。
工伤职工旧伤病复发,需要治疗的须由医疗服务机构指定科室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工伤职工应填写《晨明水泥厂工伤人员旧伤病复发就医申请表》,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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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省局人事处办理审核手续;如伤(病)情危急,可先行住院治疗,但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核手续。
在伊春市南岔区以外异地安家的工伤职工应到省局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将工伤职工门诊或住院治疗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工伤职工到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省局人事处审核同意的《晨明水泥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急诊抢救的除外)。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时未能即时出具相关材料的,应向指定科室主任和医疗服务机构领导如实说明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交上述材料,同时向省局人事处报告备案。
第五条医疗服务机构实行报表审核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患者住、出院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及时报省局人事处复审。工伤职工垫付的医疗费用,凭住院发票或处方底单须注明药品名称、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到省局人事处核定结算。
第六条工伤医疗费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
第七条医疗服务机构要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