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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认,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
f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六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遗体。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遗体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医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f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确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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