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材料。
第二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f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窗口接到投诉后,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和处理无法当场解答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相关科室或者报送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研究投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待并听取患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r